劳动合同法与部门规章政策冲突怎么解决
劳动合同法与部门规章政策冲突怎么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部门规章的制定不能违背和抵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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