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哪些
一、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相关知识
每周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劳动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199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职工每周享有两天公休假日。周-休假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假日。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根据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可以轮休、倒休。对于出差人员的周-休假日,可以在出差地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是很严格的,以上是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内容。本篇文章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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