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可拒绝加班
一、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特殊情形下可拒绝加班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在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予以拒绝。如劳动者因拒绝加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涉诉的,劳动者也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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