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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何时不用经济补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解除劳动合同何时不用经济补偿:

一、需要经济补偿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因劳动者过错的单方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

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不要补偿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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