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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约定劳务用工的使用期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派遣单位如何用工

用工单位如果想让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有约束力,应注意做好以下两项工作:(1)在制定时最好查阅派遣单位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避免矛盾;(2)在与派遣单位的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上述约定,应要求派遣单位列人其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在接受劳动者之前应做全面检查。

为减少劳动者违规带来的损失,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单位约定:派遣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视为派遣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又强化派遣单位的雇主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灵活约定劳务用工的使用期限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应注意的是,签订具有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时间法律并未予以明确限制,无论是固定期限或非固定期限,法律上均未作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用工状况在与被派遣者的“上岗协议”及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中予以灵活约定,从而掌握有效的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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