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怀孕会被辞退吗
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是无效的行为。理由是,用人单位这一录用女职工的限制性条件,实际上既是剥夺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同时又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是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违法行为,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用人单位的这一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仅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该女职工,而且还应保障该职工依法享有的怀孕期应享受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为迎合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有意识地隐瞒一些事实情况,以致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真相后而辞退,此类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劳动者隐瞒的事实情况的性质,分别情况而定:
1、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隐瞒真实情况事后发现需解聘,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
2、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则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所排除的条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则劳动者隐瞒该不利条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解除。如:歧视性条款,规定某某省人员不予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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