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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订立合同时须注意的事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企业订立合同时须注意的事项

(1)要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交易对手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要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会因种种原因变更合同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为避免纷争企业应妥善保管对双方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要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企业应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以便杜绝偷盖盗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要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以便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

(4)要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且业务完成后要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在业务人员离职时务必通知相关客户。遇有业务人员离职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一定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认为客户在与企业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请求方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的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担保需明确相关意思表示。如果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如因业务需要需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无论企业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债权人若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其担保责任。

(9)抵押担保务必办理登记手续。如遇业务需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签署抵押合同时即与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为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丧失权益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企业的权利劣后于在企业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所以如果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0)质押担保须确保货物的交付。如遇业务需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签署合同时即与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如果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质押权的实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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