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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考虑应对之策:

1、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一旦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意或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考虑不予录用;

2、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如果确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了大幅增加,并且各地劳动机关颁布了一些参考文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是从条款数目方面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限制,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用人单位应该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一旦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意或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考虑不予录用。如果确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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