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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现实中,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安排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结算都以契约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契约成为公允价值确定的主要依据,相应的契约环境成为公允价值应用的现实环境。

一、公允价值的内涵

“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界,但是没有明确定义。自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开始在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这一计量模式在许多国家、地区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和运用。

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从定义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强调“公平交易”、“交易双方”、“自愿”等市场要素和市场规则。2006年9月15日,FASB发布了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在SFAS157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的市场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出的价格。”“计量日当天”指交易主体的交易日、报告日,也可能指交易主体依据契约约定的交易日期;“市场参与者”指资产或负债的持有者,他们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且有能力进行交易;“有序交易”可以理解为在计量日之前,对于报告主体拟出售的资产或转让的负债,这类资产或负债已在市场展开一段时间交易,已经形成了公开、规范的交易市场,而且已展开的交易活动是正常的遵循交易惯例的。“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出的价格”即所谓的脱手价格。

从我国和FASB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二者具有内涵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从市场的角度来定义;都提出或者暗示了市场的“公平”、“有序”;市场交易参与者是“独立”“自愿”的;从市场参与主体独立性的角度来测量,市场价格或市场可观测到的价格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因此,契约是以公开有序的市场为基础,在约定计量日期的,独立交易主体对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而达成的交易价格。可以认为:公平的市场仅是交易的前提,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价格是通过契约来规范和约束的,契约才是公允价值存在的前提。

二、契约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并不是已发生的确切金额,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是以契约为基础对未实际发生但将进行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价格估计。估计尚未发生的交易是公允价值确定核心,由估计带来的主观性成为公允价值的重要特性。SFAS157建立了公允价的三等级计量:第一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活跃市场中同类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可见,一级公允价就是市场上交易对象的交易价格,且拟交易的和市场上已有交易对象同质。第二级公允价值,是指除了第一级以外可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关于资产或负债的价格。二级公允价即是参考市价的约定价格。第三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难以从市场上取得价格信息的情况下,由资产或负债持有人自行评估的价格,可以采用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三种方法是获得公允价值的途径和手段,而公允价值是估价方法运用的目标和结果。

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一是市价(公开的市场报价)。市价是指一件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是市场对商品的评价。二是类似市价。当某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与其类似的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参考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价来确定公允价值,“类似资产或负债”即是市场上“相近的替代品”,这符合公允价值确定时“尽可能公允”的原则。三是现值。现值是指某资产或负债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合成现在的价值。当拟交易的具体商品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是遵循价值规律,是众多的交易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遵循市场公平自愿的交易规则、关于交易对象竞价形成的结果。现值估计则依赖管理当局对交易对象的风险、收益的评价,渗透着较强的主观性。

从SFAS157和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来看,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存在以下市场假设:第一,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产品对象)的异质性;第二,市场的有序性、公开性;第三,交易对象与相近似替代品的功能、使用价值的同质性;第四,交易对象对于产品功能的无特殊偏好性;第五,交易对象对于交易主体的价值评价是客观的;第六,管理当局与真实的交易人对于某产品的评价是一致的;第七,不考虑交易成本;第八,其他市场环境的稳定、一致性。从现实的交易环境来看,市场上拟交易的产品品种多、生产厂商多、功能不一、价格多样;市场上拟交易的产品的“近似替代品”也是品种多、生产厂商多、功能不一、价格多样;交易对象对于交易产品的功能也是有特殊要求的;交易双方主体依据市场的约定及对于产品价值所作出的判断,主观性较强;企业管理当局也并非真实市场中的市场交易人,其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其公允价值并不一定相同;绝对公开、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公允价值运用过程中,计量方法会由于无法操作而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计量则取决于市场契约主体间契约的约定以及各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有关交易主体各方的交易契约在公允价值确定时则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契约决定着公允价值的计量

企业的契约发生在企业与相关主体之间,根据瓦-茨(1986)的观点,影响企业的契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公司契约、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和诉讼契约四种形式。公司契约,指以公司为主体与其他各相关主体订立的一系列契约,主要有激励契约、薪酬契约、债务契约、劳动契约以及买卖交易契约等多种形式。

首先,激励契约主要为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企业契约网络中最主要的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成本的存在,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为解决由于委托代理而带来的主要问题,公司的所有者会与经理人员订立相关的激励契约。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政策,相对应的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权益股份和现金股份公允价值的确定,以激励契约中约定行权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可见,最初的激励契约的约定决定了行权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同时激励契约中包含的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由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通过契约约定来实现。

其次,劳动契约和薪酬契约指企业的员工(经理)向企业提供的劳动以及劳动报酬而与企业(所有者)签订的契约;对于契约涉及的职工薪酬支出则是依据当时劳务的市场价值由使用单位和劳务提供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薪酬契约来共同约定。此类契约决定着公司财务信息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这项负债的公允价值。

再次,债务契约指企业与有关债权人就某项债务的取得与偿还而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契约中应包括负债比率的限制、相应的利息支付的约定。现代企业中典型的债务契约是发生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销售合同。由销售形成的债权、采购取得的资产及形成的债务、从银行取得的借款及应支付的利息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的确定,由合同或契约中约定的价值为基础。这些价值由交易的各方主体(关联方加以除外)共同认可,符合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

最后,税收契约发生在企业与政府的税务部门之间就企业税收征缴、税务管理等问题的约定,以国家《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准则,企业自愿遵守。税收契约本质上是企业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无条件承诺,确定着企业应交税费这项负债的价值:政府管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体现于企业与工商部门、证监会、财政部之间,是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以及会计准则的承诺。

综上分析,已经签订的契约决定了拟交易的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是独立的交易双方认可的价格。若未订立契约,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对于应依据独立主体交易时的市场状况来确定,依据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博弈确定,亦能体现公允价值中“公允”的内涵。

三、提高契约完备性,创造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众多要素、产权主体缔结的合约网络。在契约网络中,如果企业能做到合理地分配权利比例,企业未来经营是确定可知的,不存在签约人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交易成本、当事人事先能够完全预期并确切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将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乃至相应状态下所有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即意味着所有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剩余受益、对于收益的分配、控制权等都可以合同化了。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就是完备的契约。但是,情况正好相反,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经营是不确定的,签约主体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信息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的,交易成本也是存在的,企业更不可能将未来所有不确定情况合同化。正是这些原因,现实中的完备契约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契约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

由于契约天然的不完备性,交易各方更重视契约的完备程度。提高契约完备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高契约条款的约束性,减少人为的灵活性调整。如:激励契约中评价经理人员业绩时应以现金为基础而不以利润为基础,评价其产出结果应确认为净资产、现金利润率、经济增加值、市场增加值,以避免经理人员通过选择会计政策、计量方法来调整利润。其次,增加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典型的做法是在债务契约中增加一些约束性条款以降低人为调整的灵活性。比如名义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越大,则债权人有可能重新签订契约。那么在最初签订契约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后果而增加一些对于重新签约时对债务人赔偿的规定。一般认为,由于筹资策略不同,违约概率与负债权益比率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最后,建立实施公允价值的良好环境。如,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完善资产评估市场,给公允价值的确定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证券监管、以及其他法律监督的作用,加大惩罚力度,严格监管;不断完善刑法、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法律,给违法者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以震慑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行为,给公允价值会计实施创建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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