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计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当期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二)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形成的,某一会计期间税前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在以后各期不能转会。一般包括三种情况:A、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从收入中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准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滞纳金,超过税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B、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计入税前利润,而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C、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要作为收入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分配给投资者,会计核算上只按实际成本转账,步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入纳税所得。
2、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利润的时间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所形成的,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的某一期或若干期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而转回。从整个差别期间看,在无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额应当是相等的。因此,时间性差额也成为暂时性差额。主要表现在两方面:A、会计与税收对某些费用支出确认的口径一致,但确认的时间不一致。例如,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不一致,从而使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扣除的折旧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折旧额不同,并由此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出现差额。
B、会计与税收对某项收入确认的口径一致,但确认的时间不一致。如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税法规定在受到预收款当天确认为收入,产生纳税义务。而会计核算则以销售实现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的处理方法可参照所得税会计。
(三)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
例、2002年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12万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度折旧额为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度折旧额为24万元。该企业2002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企业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
(1)应付税款法下的核算:
①税前会计利润:30万元加:永久性差异2万元=12-10减:时间性差异4万元=24-20应税所得28万元所得率33%本期应交所得税28×33%=9.24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9.24万元②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9.2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4万元(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应交所得税费用如下:
①税前会计利润:30万元加:永久性差异2万元减:时间性差异4万元应税所得28万元所得率33%本期应交所得税28×33%=9.24万元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1.32万元=4×33%本期所得税费用:10.56万元=9.24+1.32②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10.56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4万元递延税款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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