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租船参与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收取的运费和支付期租费用的差额作为营业额
内贸的海运企业期租船舶参与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收取的运费和支付期租费用的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第一条规定,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对**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不属于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运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应全额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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