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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多久出结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伤情鉴定多久出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哪些情形需要伤情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三、伤情鉴定有什么实际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伤情鉴定应带什么资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单位全称;

(二)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

(三)委托鉴定机构全称;

(四)鉴定涉案(事)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

(五)原鉴定情况;

(六)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

(七)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

(八)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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