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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