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可以索赔吗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已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告知或是否降价,或消费者是否自愿,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故有权要求销售的商家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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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法修改力度非常大,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对八大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消费者关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法强调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于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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