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不服企业的除名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两天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可回家后家人不同意该调解意见,我也有后悔之意,现调解书未送达。请问,我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反悔不同意达成的调解协议吗?仲裁庭还会作出裁决吗?读者林*萍林*萍读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你与企业的除名劳动争议,虽经仲裁庭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未送达之前,你仍可以反悔,提出不同意按原调解协议处理的意见,这样原调解协议就不会生效,仲裁庭会及时依法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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