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也有经济补偿
某员工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员工不服申诉到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该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一旦员工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本案中员工即采取了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存在试用期。
二、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有正当理由
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
三、扣发员工工资引出纠纷
作为试用期的员工被辞退,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去申请仲裁的,多数员工忍一忍也就过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扣发了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导致员工心理严重失衡,超出了员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极限,方才导致仲裁的发生。
对员工的建议:
1、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
若员工遇到本案类似事实,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
2、取得收入证明,利益方可最大化
工资条、工资卡记录、工资单
对单位的建议: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基本前提
没有劳动合同,将无法认定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所以千万别以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员工有利,对企业利益也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前提。
2、选择合适辞退理由,并且证据充分是避免风险的有利保障
3、别贪小利而冒大风险
不要擅自克扣员工几天的工资。多数员工只要企业的做法,大面上能过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诉的事情发生,多数员工的申诉是企业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导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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