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义(化名)下岗后,在一家酒店找到了一份保洁工作,酒店每年和他签订一份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应于今年1月到期。然而,去年8月,徐遭到解雇。徐*义认为酒店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80元及经济补偿金6160元。最近,虹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劳务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单位应当对徐*义作出补偿。
他与酒店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徐*义于1999年1月进入这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月工资880元。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徐*义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去年8月,酒店以徐*义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务协议。但徐认为,自己进入该酒店做保洁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酒店以他工作不符合要求随意解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仲裁庭上,酒店辩称,与徐*义签订的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关系时,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
劳务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为劳动关系。因为在招聘徐*义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聘前徐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还应为徐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酒店认为徐*义违反了规章制度,应按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处理。现在酒店未提供依据证明徐*义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酒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最终,虹口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徐*义的申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义与酒店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通过专业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至实际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业务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通过招聘社会上的失业人员,经过面试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这是招聘员工来源途径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都受《劳动法》或相关法律的制约。
本案中,酒店自认为与徐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误解。更何况,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只是用工的途径不同,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无法举证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