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公司因为原有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公司按此规章制度对原告周某(原公司职工)作出的“自动离职”认定,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认定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被判令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
周某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过公司承认双方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认为公司对他“无故辞退”,公司则认为周某“自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若公司“无故辞退”周某,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若周某“自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法院昨天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查清了一些基本事实: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没到公司上班;周某说是2007年12月31日就被公司“无故辞退”,但没能出示有效证据;公司按照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在1月7日对周某作出“连续旷工5天,以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内张贴了通告,但周某在两个月后才拿到书面的处理决定。法院指出,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本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有了明确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本案被告**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是在2003年制定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此,法院认定**公司的这一规章制度在今年1月1日以后已经不合法,**公司在1月7日按照这一规章制度认定周某“自动离职”,这样的处理行为也就不合法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周某支付赔偿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为10350元。法院还对**公司应为周某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作了判决。
由于本案是法院适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宣判的第一起案件,法院在宣判后邀请人大代表以及企业界代表座谈。法院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吸取本案的教训,建议广大企业重新按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弥补原有制度在制定程序上的漏洞,避免企业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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