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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辞职离开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的推荐下进了塘沽的一家公司,两个月的适用期没有工资但包吃住,期间没有签定试用期合同。上个月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好似形同虚设,每天都多2、3(小时)个合同上所写工作时间。合同上写给员工如五险一金,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给我们入,但是开工资的时候却把钱扣下了。我们的工资底薪市1000元,扣掉入五险一金的钱和房租200后给我开了452元。我去找老板理论,表明了想辞职的意愿,但是老板放出话来,说不干够合同上的两年就告我违约,现在我很苦恼,请问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属于违约吗?公司从在着违约或者违反劳动法的地方吗?

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解答:

公司的劳动时间和保险的缴纳存在违法行为,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给予补偿和赔偿。没有违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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