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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执法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1年新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拐卖儿童的问题。一些学者公开呼吁,开展解救拐卖儿童的社会行动。其实,早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社会上之所以仍然存在拐卖儿童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死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机关各自为政。

其实,近年来,不仅民间打拐的声势很大,各级公安机关也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例如,从2009年4月9日开始,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截至当年5月25日,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6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447人。而这只是历次专项行动成果的一个缩影。打拐专项行动对于被拐儿童和父母无疑是个福音,但专项行动毕竟不是常态。“周期性开展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户籍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联合采取行动,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凡是发现未成年人从事不法活动的,立即登记注册,并且通知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凡是发现未成年人被挟持的,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救,并送到专门的机关加以看护。只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协调作用,才能有效地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民间打拐固然重要,但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作用,让他们在工作中重点关注有关儿童的信息,禁止利用儿童沿街乞讨,从源头切断拐卖儿童的流水线。

“当前在我国执法体系中存在两个死角:一个是户籍管理部门没有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活动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一个是城市执法机关只负责打击成年人犯罪活动,对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盗窃行为的,一律罚款处理。这就使得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责任,似乎是面面俱到。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许多领域、许多环节责任主体不清。法律应当突出执法机关的责任,利用现有的执法网络,建立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系统。”乔新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特别是户籍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机关的责任。如果在本辖区内出现了拐卖儿童的犯罪现象,那么,户籍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的责任。如果在辖区内出现利用拐卖儿童从事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城市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加以处理,并且对儿童采取强制保护措施。如果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致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城市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中,应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问题上,千万不能转移公众的视线,更不能以损害公民个人隐私为代价解救被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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