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有哪些
一、公允价值的产生与发展
真实与公允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这是英国会计对国际会计的重要贡献,也是英国会计的主要特征之一。近30年来,这一观念逐渐向各国渗透,并被国际会计界所接受。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会计原则委员会第四部报告书中,将公允价值理解为,“在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时所包含的货币金额,以及在不包含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交换价格的近似值。”这可能是对公允价值的最早定义。促使美国会计界重视对公允价值进行研究的直接原因是衍生金融工其助产生和大量出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有2000多家银行因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造成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可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上的财务报告。在这些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之前,往往还显示其经营业绩“良好”,和财务状况“健康”,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生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因此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正式提出应该对行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004年6月,F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新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没有关联的自愿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2006年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会计中的运用
(一)公允价值首次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998年到1999年,我国财政部新颁布了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在《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3个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主要对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做出了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对于有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市价通常视为公允价值;对于本身没有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比照相关类似的资产的市价确定;对于本身及其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用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等方法确定。在《投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准则规定,当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上,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当期损失。
(二)公允价值在修订后的准则中限制使用
2001年1月,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8个具体准则,同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采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而非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在采取以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而非受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所享有股权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涉及支付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涉及收到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要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回避公允价值,是因为《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发布以后,一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借助关联交易,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进行会计造假,粉饰财务状况。由此,财政部适时修改了这两个准则,严格限制利用公允价值虚增利润的做法。即使财政部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在事实上,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中同样有公允价值的采用。
(三)公允价值在2006年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再次被提倡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39个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新修订的准则再次把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明确地写进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生物资产等17个具体准则中运用了这一计量属性,这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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