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据《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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