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多年,被辞退时却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此,邢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虽然邢先生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邢先生经济补偿金2.5万美元。
邢先生自1997年10月到**威泰视讯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后**威泰视讯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其中之一为VTEL产品公司。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系美国VTEL产品公司1999年11月在中国投资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邢先生到**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邢先生离职前职务为大中国区销售总监,负责**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产品销售工作,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2004年6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以VTEL产品公司(中国)总经理的身份书面通知邢先生,由于“业务运营原因,VTEL产品公司不能与你续订雇员合同,你也将不再履行中国地区销售经理的职务,这一决定立即生效。”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以VTEL产品公司代表及VTEL产品公司见证人的身份,向邢先生提供事先拟定好的关于对VTEL产品公司贸易机密信息的保密协议及保险问题的协议,要求邢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邢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中有“我知道我在VTEL产品公司的工作已于2004年6月15日终止…”的内容。邢先生于2004年6月15日离开**公司,**公司未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此,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邢先生的劳动关系在美国VTEL产品公司,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均由美国VTEL产品公司发放。**公司与美国VTEL产品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与邢先生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一中院认为,邢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工作,其在职期间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系代表**公司,邢先生在**公司付出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邢先生具有约束力,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签署的通知邢先生离职的致歉信说明该辞退行为系**公司所为。因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公司。
一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按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零二十一美元三十五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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