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于上月做过题为《一件事两样裁决孰是孰非难煞人》的报道,反映天河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仲裁委在处理广东省**公司某工程尾款支付纠纷一事时,作出了不同的裁决。报道见报后,立即在广州法律界引起关注。广州仲裁委员更特地约见,就该仲裁案一事进行说明。
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此事向表示,在黄埔大桥某工程尾款支付纠纷一案中,承包合同的签订双方,分别是广东省**公司与武汉**胜公司,并约定仲裁机构是广州市仲裁委。依据于此,广州仲裁委员会才受理了**胜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长大公司必须支付两百余万尾款给**胜公司。
几乎与此同时,武汉**胜公司副总经理高-俊在上周五也约见,并表示**胜公司已经向广州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这边厢**胜公司提出上诉,那边厢,广东省**公司也向广州中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的请求。该公司法务主管方妹就表示,长大公司,不可能支付两次工程款。因此,在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定当中,他们选择了判决,并提请中院撤销仲裁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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