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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公司人力风险之二】被招聘员工违反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可不知的公司人力风险之二】被招聘员工违反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即本案中的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法律律师提醒,随着中国企业的规范化,很多企业都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对于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用人单位在招收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请律师制作一套员工入职情况调查材料,避免在员工与原单位发生纠纷时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案情

陈某、汪某、林某于2008年入职A光学仪器公司,A光学仪器公司自成立以来采取了制订含有要求员工保守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内容的《员工手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部管理制度》,对入职新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等保密措施。陈某、汪某、林某于2009年5月从A光学仪器公司离职并于同月13日与A光学仪器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因三人在A光学仪器公司研发部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三人参与开发或完成的技术项目必须全部移交甲方所有;三人离职后,应遵守国家有关专利技术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三人在A光学仪器公司处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等内容”。随后,三人入职了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制造与A光学仪器公司的X产品功能相同的Y产品。A光学仪器公司起诉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汪某、林某,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经过审判后认定,X产品的技术属于A光学仪器公司的商业秘密,Y产品的主要技术部分和X产品相同,X产品和Y产品实质上是使用同一技术,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汪某、林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A光学仪器公司商业秘密,判令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汪某、林某共同赔偿A光学仪器公司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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