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会计处理该怎样进行
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手续费”列支。如果受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开方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B商品400件,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支付,该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店60000
收到天方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而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量150件,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
借: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收到天方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手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金额33600元):
借:银行存款33600
营业费用1500
贷: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2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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