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无故开除怎样维权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无故辞退怎样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周女士被一家人力公司派遣到一家通讯公司,后来任程控室主任,负责该室员工考勤。2014年3月6日,通讯公司会议要求怀孕职工要么出示准生证,要么申请辞职。而此时,周女士恰好怀孕,但没有向公司提交准生证。
3月12日,公司副总胡某电话告知周女士,如果她违反生育政策,公司会受罚,要报请省公司领导处理。3月17日,周女士到胡某办公室,交换无法提供准生证如何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拒绝主动辞职。
一家人力公司以周女士从3月13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周女士向法院起诉人力公司、通讯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庭审中,人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周女士则提供了3月13日她用办公电话与通讯公司陈某、陈某某的电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并未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不真实,判决人力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余元。两被告上诉。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考勤表显示周女士3月12日至17日均为旷工,但人力公司发出的解除派遣通知中载明周女士于3月13日起旷工,二者相互矛盾,结合3月15日、16日为双休日、人力公司在一审中承认该考勤表系补填等,认定两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周女士是否存在旷工及旷工时间。周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3月13日、17日她仍在单位。
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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