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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双倍工资是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争议双倍工资是什么意思

为解决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避免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缺乏维权证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对双倍工资的计算规则予以进一步细化。但是,“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其永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客观现实;由于文字表述的有限性,劳动法律条文因不同场景的独特语境,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到裁判尺度的统一。”

实践中,围绕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法律责任,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各地法院的不同裁判思路,试图通过法理的阐释、法条的解读、观点的碰撞,明确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处理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反对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支持意见是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文也持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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