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仲裁员应当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担任仲裁员不仅需要有相应知识条件,还要有相关工作经验。希望上述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仲裁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在线律师咨询网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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