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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帐册、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关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问题,应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上做个咨询问问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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