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李*光通讯员李*玫报道)因为算错了仲裁时效,导致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1天,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一名“糊涂”员工因此败诉。
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军因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1天(法定仲裁时效为60天)。**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不予补缴其7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
1997年7月,王*军到**公司工作,由于其他原因,王*军在2000年9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01年9月,王*军重新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07年12月1日,王*军离开**公司时发现,**公司并没有为自己交纳2001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1月31日,王*军就社会保险费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5月7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为王*军补缴2001年10月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公司称,被告王*军所提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他应该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期间申请劳动仲裁,他提出申请时,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1天。
王*军认为,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时效为60天,就是指两个月。自己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都可以提出,并没有超过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在2007年12月1日离开**公司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王*军在2008年1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60天。
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是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一般把一个月按照30天来算,但一个月也有28天或31天的时候,劳动仲裁法定时效60天,并不是指两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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