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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有时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要求权利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提出权利要求,则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比如B向A借了5万元钱,借据写明在2004年9月15日归还,到期时,A并没有向B讨还,以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向B讨还。到了2006年的9月20日A要求B归还,而B赖帐。如果此时A才想起向法院起诉,要求B归还5万元的话,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已经超过一般民事官司2年的诉讼时效。

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或者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官司”,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提出叫“申请”,所以它也不叫“诉讼时效”,而叫“申请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被侵犯到提起诉讼的整个时间段,即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为60天。由于诉讼时效的长短是固定的60天,所以关键就在于申请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了。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怎么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时候是各有各的判定。于是劳动部在相关的文件中,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原劳动部办公厅就如何理解《劳动法》23条有个特别复函,其中对这7个字,作了界定。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仲裁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法院把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自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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