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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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