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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休期间算工作时间吗,要付加班工资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2012年10月11日,卢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卢某从事秩序维护及安保工作,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8点,每周休息一天。2014年4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卢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超过法定时间未立案,卢某提起诉讼。物业公司称,卢某的工作岗位实行“工作一小时休息一小时”的作息制度,即站岗一小时后被轮换,轮换下来的人员休息,因此卢某每天只工作5小时,不存在加班行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卢某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8点,且上班需要打卡。工作时间内,卢某每站岗一个小时换一次岗。不论卢某换岗期间是在休息还是从事其他工作,仍然需遵守公司规定,接受公司管理,故换岗期间的一个小时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即使是休息,也应认为是工作间歇的合理休息,这段休息的期间应该计算为上班时间。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向卢某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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