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中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哪些
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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