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例如调动、再就业等)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企业参考本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同技能职工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其基本工资。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所在企业制定的同岗位、同学历人员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
(三)新录用职工初始基本工资调整后,为了处理好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和需要,适当调整本企业基本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要同职工本人的技术高低,所在岗位(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轻重,条件好差以及职工本人的劳动贡献联系起来。同时,企业应建立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四)基本工资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等)的基础,是工资总收入的主体。基本工资中不包括奖金、福利性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加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津贴、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具体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各市、地劳动部门可按照以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企业新录用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1994年10月27日豫劳薪[19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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