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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确定的总原则
职工在同一工资制度企业之间调动工资确定
职工在不同工资制度企业之间调动工资确定
职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确定
职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确定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确定的总原则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在同一工资制度企业之间调动工资确定
职工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现行的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同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降低工资。
(三)职工在不同工资制度企业之间调动工资确定
由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扣除并入的粮价补贴1.5~2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艰苦岗位津贴、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发的工资性补贴和本人的基本工资增量,剩余工资额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由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分别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四)职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确定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工作的,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减去并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书报费15元(注:以上为省直部门标准,各市地、县的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
2.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工人,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减去并入的工龄工资和本条第1项中的补贴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
3.由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以本人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减去并入的工龄工资和本条第1项中的补贴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津贴比重,全额拨款的按占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均按占工资和津贴之和的40%计算。
(五)职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确定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扣除补贴后的工资额,加上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按规定纳入基本工资的几种津(补)贴,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从外省和中央属企业调入以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定级后工作不满3年调入的,由企业参照调入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2、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原企业自行实行的浮动升级、固定升级、岗位工资以及建立的津贴、补贴等,调入单位应停止执行。调出单位也不得向外介绍,不能借调动工作之机提高工资等级。
3、职工调动工作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按上述办法予以确定工资,新确定的工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4、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应执行企业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职工的工资按照本文第(四)条规定处理。
5.调动工作的职工重新确定工资后,原工资高出新确定工资的部分,不得保留。
6、企业职工调动或改制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按现行的工资管理权限审批。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鲁劳发[199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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