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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