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
职工从机关调入企业,可参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从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调动的,仍按原市劳动局穗劳发字[1987]14号文办理。
[详见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31日穗劳薪字[1994]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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