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由国家机关成建制转入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其他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简称“成建制转为”,下同),要本着工资制度改革与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原则,在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同时,其工资制度一律由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为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对职工档案工资进行重新核定,以此做为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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