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原劳动部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的概念,提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两种办法。”这样的规定有一定历史背景,但不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该规定废止后,外企自主定工资将变得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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