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决定工资分配。但是,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不是说工资问题只能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工资作为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因此,企业方尤其要转变认识,克服一些有碍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后观念。只有这样,企业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协商,才会取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动性。企业在具体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还应注意两个操作性问题:一是合资企业中,要做好企业外方和中方意见的协调,以免由于企业方意见的不一致影响协商的效果。二是要协调好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董事会和经营者都可成为协商的主体,由经营者单独充当协商主体时,可取得董事会的全权委托,职工代表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同时,企业方还应根据工会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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