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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和谐的必由之路劳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久前,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长屿羊毛衫行业工会主席陈*清和行业协会会长王*法相互交换了已签好字的工资协商协议,这是行业工会主席带领行业职工与企业老板进行的第六轮工资集体协商,经过6年的工资谈判,每年职工工资都有约10%的增长。小镇的做法促进了市场的稳步发展,实现了职工、企业和政府的“三赢”。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分配决策、形成企业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决定方面的通行做法。而从劳资关系上说,工资集体协商则是实现劳资和谐的必由之路。

    6年前的新河镇就有羊毛衫企业113家,沿街林立的工厂,成为当地的主要产业。然而,几乎所有的员工都被不合理的工资待遇所困扰,于是职工频繁跳槽,生产旺季的职工跳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实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整个行业工价统一了,员工跳槽、停工、上访少了,工作安心了,企业老板也可以专心搞经营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6年来,长屿羊毛衫行业并未因搞工资谈判萎缩,相反市场稳步发展,年产值已超过10亿元。这是工资集体协商出的效益,更是劳资关系和谐带来的效益。

    事实上,我国政府早已充分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原劳动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截止2007年5月,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已达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我国职工总数的一半。这既是一个巨大成绩,也显示出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步履维艰。究其原因,既有基层政府政绩观上认识偏差的因素,因而缺乏积极推行的决心;也有推广能力不高的因素,一些基层工会缺乏思路和工作方式上的创新,而最重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依据,而劳动部规章法律效力偏低,刚性约束力不够。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以强制资方摒弃傲慢,耐心坐下来、与劳方平等协商,更不足以改变劳方的弱势地位,消除工资协商的后顾之忧。好在我国政府已公开承诺,将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我们期待我国所有企业都能尽快走上工资集体协商这条劳资和谐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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