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量一下子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员工8小时内工作,无论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货的。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职工们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作出了处理。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处罚。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而上述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劳动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上述一名职工因疲劳发生工伤,对职工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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