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会计如何确认辨析
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八章第56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按照上述定义,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哪一方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果现金也认定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体现现金的金融工具合同是什么合同;金融资产和现金是什么关系。因此有必要对金融资产作出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其特征表现是:
(1)货币性,指其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
(2)流通性,指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
(3)有期性,指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
(4)风险性,是用来购买金融资产是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
(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其中货币性是金融资产的典型特征。
金融资产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两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构成形式,需要通过金融工具来体现,并不等同于现金,包括有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表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将来以现金结算的书面凭证,从权责地位看,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从发行时间看,有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分为二性,对权利享有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才构成金融资产,而对责任义务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构成的是金融负债。
第二,金融资产更不同于现金。根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准则第五十六条中除第一款的现金外,其余五款都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此看来,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和现金混为了一谈,不进行区分,模糊了二者的会计属性,将二者划上了等号。具体地说,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现金又称货币资产,即是企业拥用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而金融资产又称对外投资,即是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2)范围不同。现金从狭义上讲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从广义上讲,包括狭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之第七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风险收益不同。现金是确有资产,不存在金额变动。风险几乎为零,但安全性强且收益较低。而金融资产是不定资产,存在本金和收益的变动,有赚有亏,但风险高且收益高。(4)功能不同。现金主要用于随时满足企业自身的支配和使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而金融资产主要形成于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以将来实现现金增殖为目的的。
第三,金融资产也不同于衍生金融资产。从金融资产的定义和衍生工具的表述中看出,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是:(1)二者来源相同。即二者均基于金融工具而产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基本金融工具形成,包括了衍生金融资产。而衍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也是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2)二者在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均很多且需单独考核管理时,二者要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在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应收票据”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账户、“应收利息”账户和“应收股利”账户等。而在衍生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衍生工具”账户、“套期工具”账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此时,金融资产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说,衍生金融资产是广义的金融资产。(3)二者在核算上又有交织性。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很少且无需单独考核管理时,可不单独设置上述衍生金融资产账户而并入有关金融资产账户中,二者实行统一账务处理。此时,衍生金融资产就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具体确认
第一,明确各项金融资产的内在属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由此可概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够随时变现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金融资产,亦即短期性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证券投资、短期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投资、短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和类市价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1条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概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拥有的不能随时变现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定期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定期债权投资。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8条中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此可概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变现性能不确定且被指定为先按摊余成本模式后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双重计量的可流通性金融资产,亦即不定类金融资产,具体包括不定类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定类权益工具投资和不定类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注意各项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是指各项金融资产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时间长短、变现性能和计量模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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