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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我在工作中的过失为由拖欠我的工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欠我工资及保险费,经过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未支付,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用人单位以我原来在工作中的过失为由上诉,(过失不是我造成的)要求我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请问这两案可以并为一起解决吗?
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解答:
属于同一劳动纠纷,有必要可以并案处理。
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单位不服可以就这个裁决内容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判决,如果单位没有针对内容起诉,而是要求你对工作的过错要求赔偿的话,那么应当另外再申请仲裁,起诉会被驳回,你还是可以要求继续执行的。
此外,你在工作中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需要举证,确实由你造成的你需要赔偿,和你无关的或者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的,你不需要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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