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直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期间非常长,甚至两年、三年都处于无劳动合同状态。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主张几年的双倍工资,可是上海法院一般只支持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其实双倍工资不复杂也不能理解,复杂的是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举一个例子,甲从2008年1月到2010年2月在A公司工作,A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甲在2010年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4个月的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甲的主张吗?不会,甲一个月的双倍工资都得不到。为什么呢?因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按照法律规定,2008年2月开始,A公司就应该和甲签订合同,这个时候A公司没有和甲签订合同,甲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从甲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这一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2009年2月开始,甲双倍工资的胜诉权就开始慢慢消失,直到2010年2月,甲双倍工资的胜诉权全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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