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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介机构可不可以核定征税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其实,并非是该事务所在纳税上犯了什么错误,而是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中介机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税所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陆续展开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工作,过去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众多中介机构,同样面临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的紧迫问题。

对中介机构不得核定征税

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该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目前,上述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查,对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中介机构,立即进行调整,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目前还没有全国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的准确统计数据,但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数量进行推算,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至少在10万家以上。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两种。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合伙企业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

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那就意味着不仅企业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也不能核定征收。因此,调整征收方式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介机构有影响,对合伙企业形式的中介机构也有影响。

在目前众多的中介机构中,由于大部分规模小、人员少,大部分中介机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现在对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一刀切”,对大部分中介机构肯定会有影响。今后,这些中介机构不得不聘用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核算,使自己达到查账征收的要求。

核定变查账,税负将提高

为落实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前不久,江苏某市的税务机关对该市中介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该市现有787户中介机构,其中大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通过对其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70多户中介机构的测算发现,如果这些中介机构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税负将大幅提升,有的甚至是按核定征收纳税数额的8倍。

以某中介机构为例,该中介机构是由4人合伙组建的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该机构2007年营业收入6.39万元,账面利润-3.87万元;2008年营业收入84.97万元,账面利润15.41万元,其应税所得率适用10%。按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该机构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0.78万元,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但经过调查,2007年4人工资9.6万元,以“业务支出”名义凭白条领款10万元,以办公用品名义领款5.64万元,员工工资超标准2.11万元等等,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万多元,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5万多元,是核定征收税额的7倍之多。相类似,2008年该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3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16万元,是核定征收税额的8倍之多。

核定变查账,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对账证不全的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很多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往往是“一定了之”,只要中介机构按核定的数额纳了税,税务机关很少会对其实际营业利润进行检查。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中介机构往往通过机构设置将取得的收入分解到不同的公司,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此外,随着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纷纷产生,有的未经行业有权部门批准、登记就开始营业,有的根本就无固定场所,这些机构往往采取不建账,或有账说没账,或建两套账等手段,规避、偷逃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中介机构的税收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可以促进中介机构建章立制,规范核算,从而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对部分中介机构在核算上采取凭白条领款,发票报销,超标准提取费用,合伙人“借”钱不还等手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账证的核查认定,以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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