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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的加班费,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于的经济补偿。

加班费标准周六、日,为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为3倍工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每工作一年(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企业提前通知便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仅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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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工资 加班费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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