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举例会计处理
某公司2年3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运输设备一辆,并已送达该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其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公司所得税率15%。其账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42
贷:递延税款6.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5.7
2.该公司2年4—12月每月提取折旧7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7
贷:累计折旧7
假如该公司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照国税发[2]84号文件精神,“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元(7元×9个月),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3万元。
2年应纳所得税额=16.3元×15%=2.445元。该公司21年6月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45万,出售时累计折旧98元(21年1-5月份提取折旧35元),不考虑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应缴的增值税,则:
账面清理收益=45-(42-98)=128(元)
账务处理为:
1、借:累计折旧98
固定资产清理56
贷:固定资产-××运输设备42
2、借:银行存款45
贷:固定资产清理45
3、借:固定资产清理128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128
假设该公司2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5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
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已提折旧-营业外收入
2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857×15%=278.55(元)。
说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上例中,该公司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45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取折旧,则:
处置收益=45(售价)-42(原值)=3(元),而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45元,实际上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价值42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已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128元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例中上述业务还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63
所得税21.5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7.855
同时还应作下面的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57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57
总之,通过上述实际业务的计算和分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确实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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